海 南 省 万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17)琼9006执733号之一
被拘留人:许恢阳,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被拘留人许恢阳因在收到(2017)琼9006执73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绝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琼9006执733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拘留人许恢阳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许恢阳承认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的行为是错误的,并于2018年4月9日同申请执行人张秋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当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被拘留人许恢阳的拘留。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