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期
万宁市人民法院编 2017年9月22日
万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土地
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案
9月21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案,将位于南林农场八一队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给申请执行人杨柳,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
案件原告杨柳于2011年7月18日与被告黄标签订《槟榔园转让合同》,约定,被告黄标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南林农场八一队的槟榔园个人所占部分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杨柳,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二十三年,转让金为60万元,转让价支付方式为“被告黄标同意以所欠原告杨柳借款60万元冲抵该转让费”,并约定被告黄标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为原告杨柳办理转让有关手续并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届期被告黄标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原告杨柳以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将黄标告上法院,万宁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杨柳与被告黄标签订的《槟榔园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黄标依据《租赁土地合同书》享有的位于南林农场八一队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杨柳所有。
在判决书下达生效后,被告黄标仍不履行义务。经杨柳申请,万宁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多次奔走劝说无果后,按照先期拟定的强制执行方案,明确操作步骤,在南桥镇南林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于9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案件承办法官亲自登山划界,测量涉案土地四至界限,并向在场村民进行释法明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公室 郭媛媛)
报:省高院领导,海南一中院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省高院办公室、新闻中心,海南一中院办公室、综合科、宣传科
送: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人大办公室、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总队,本院领导,市广播电视中心
发:各庭室局队及人民法庭
(共印55份)
责任编校: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