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琼9006执98号
杨中卿、邢益芳:
申请执行人杨中卿与被执行人邢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0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邢益芳偿还给杨中卿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偿清借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中卿于2018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提取了邢益芳的住房公积金22000元,后经双方对账,杨中卿同意将提取的22000元住房公积金退还6000元给邢益芳,余下的16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双方结清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杨中卿均愿意负担。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琼900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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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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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