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万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17)琼9006执733号
被拘留人:许恢阳,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燕与被执行人许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恢阳在收到(2017)琼9006执73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绝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拘留人许恢阳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