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期
万宁市人民法院编 2017年8月13日
法律不外乎人情 强执不失于温度
——万宁法院温情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7年8月10日,万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北大镇金江农场,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司法关怀融入执法办案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此举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重复发包引发争议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2000年1月14日,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与金江农场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又于2007年3月1日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金华公司在承包地上开展造林工作。2015年2月5日,海南义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德公司)与金江农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200亩土地用于种植沉香,该200亩土地在原告金华公司的承包土地范围内。义德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于2015年3月底派挖掘机和推土机对土地进行平整,后在约为5亩的平整土地上毁坏金华公司种植的桉树,搭建铁棚,种植沉香。因义德公司与金江农场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复发包合同,经北大镇政府出面干涉,2015年8月4日,义德公司与金江农场终止了土地承包合同。
为此,金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义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作出判决,限义德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华公司经济损失177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现场释明法律 温情执法彰显关怀
2016年10月,义德公司注销,因公司股东杨义德怠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华公司于2017年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多次督促下,被执行人杨义德同意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支付赔偿款以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但表示搭棚是附近村民所为与其无关。
“这个铁棚是我花钱买的,而且铁棚很多东西可以再利用,希望法院能再给我几天时间自行拆除。”马业权一家原住北大镇金江农场,因自家建房无处居住,经北大镇金江农场同意在涉案土地上搭棚居住,便一直占用至今。此前,法官已多次与马业权一家沟通,责令其搬出铁棚,都无回应。2017年8月10日,万宁市人民法院联合派出所民警等执法人员,来到北大镇金江农场,决定依法对违规搭建的铁棚进行强制拆除。慑于法院的执行力度,马业权同意拆除铁棚。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万宁法院执行法官给出最后三天期限,同意马业权一家自行拆除铁棚实现再利用,并释明再不履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顺利执结。
(办公室 郭媛媛)
报:省高院领导,海南一中院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省高院办公室、新闻中心,海南一中院办公室、综合科、宣传科
送: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人大办公室、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总队,本院领导,市广播电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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