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琼9006执恢16号
林一玉、万宁市万城镇东星村民委员会第六经济社:
申请执行人林一玉与被执行人万宁市万城镇东星村民委员会第六经济社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确认,万宁市万城镇东星村民委员会第六经济社支付给林一玉征地补偿费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万宁市万城镇东星村民委员会第六经济社的存款1634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双方结清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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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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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